五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5-04-30  浏览次数: 57

随着5月的来临,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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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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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Service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
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
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示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制度,
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及排名等查询服务,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主比较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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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发挥税务师行业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引导合规诚信经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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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省级 ·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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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规范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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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信用监管等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减少对当事人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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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在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等信息及时推送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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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


(四)坚持闭环式监管。实行林业标准地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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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期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与医药机构信用评级挂钩,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定期将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涉嫌违反医保相关规定的行为,通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由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对象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年度考核范围及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对不及时进行医保支付资格登记备案、动态维护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不及时将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执业或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定期考核不合格、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情况告知医疗保障部门的定点医药机构,要依法依约采取追回相关违规费用、扣减考核分数等措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向本级医疗保障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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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按规定对承包人、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
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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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构建良好的诚信环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 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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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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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严格载明收取的形式和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可按投标单位信用等级对投标保证金予以相应减免,鼓励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四十五)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加强施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的应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最新公布的养护工程施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为准。


(四十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应信用评价基础工作,采集养护施工、设计从业单位履约行为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评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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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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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对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警示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公安、退役军人事务、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完善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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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投资者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承诺以及有关材料后,符合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升投资项目信贷便利度;支持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探索研发银税互动特色金融信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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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减少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实行重点监管,结合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方式。




市级 ·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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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潮州市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商品茶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茶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立商品茶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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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旅游促进条例


《辽阳市旅游促进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建立完善旅游行业诚信记录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惩戒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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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


《无锡市职业教育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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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湖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农贸市场智慧监管平台应用,加强数据整合共享,优化市场供求监测预警、价格监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监管等功能,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智慧监管平台传输经营管理、市场监测等有关信息数据,持续更新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贸市场、生鲜门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社区团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应当组织跨部门综合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同时一次性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农贸市场、生鲜门店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信用承诺制度,推进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农贸市场、生鲜门店、社区团购平台在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市场开办者和生鲜门店、社区团购平台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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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并加强监管,依法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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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支持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动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优化融资对接,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提高融资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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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授权同意、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等申报民商事合同、调解协议、公证书、仲裁裁决等履行情况的信用信息。有关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应当协助当事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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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承德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乡村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   

乡村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诚信自律规则和行业诚信档案,对会员单位实行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乡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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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


《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金融部门,建立健全品牌增信融资制度。   


鼓励金融机构将品牌价值纳入企业信用指标体系和授信参考因素,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品牌建设的融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品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品牌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等制度,健全对经营主体的品牌信用激励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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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


《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主题库建设。   

市有关部门应当响应基层数据需求,向区、江北新区以及镇(街道)、村(社区)提供基层治理所需的公共数据,促进数据直达基层,避免基层重复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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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


《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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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


《融水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文化和旅游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营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旅游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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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文化和旅游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等部门可以根据经营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旅游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管。




标准 ·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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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GH/T 1468—2024

标准名称:商贸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

归口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实施日期:2025年5月1日


说明:

本文件提供了商贸流通企业实施诚信管理体系的原则和方法,规定了企业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管理实现、检查与分析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内部构建和运行诚信管理体系,也可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商贸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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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3/T 1972—2025

标准名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5月27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机构、专家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及要求、评价程序、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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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计量管理规范第8部分:电动汽车充电站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4101/T 111.8—2025

标准名称:诚信计量管理规范第8部分:电动汽车充电站

归口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5月8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诚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计量管理要求、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电能管理、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诚信计量服务要求和诚信计量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诚信计量管理,其他类型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可参照执行。

来源:源点credit